據新華社北京10月2日電 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制定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征求意見稿)》並向社會公開,廣泛聽取意見和建議。
  征求意見稿規定,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由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發生地或者損害結果地的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經最高人民法院批准,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轄區環境和生態保護的實際情況,在轄區內確定一至五個中級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審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案件中,原告應當就存在污染環境、破壞生態行為和損害承擔舉證責任,並應就行為與損害之間存在關聯性作出說明。被告應就法律規定的不承擔責任或者減輕責任的情形及其行為與損害之間不存在因果關係承擔舉證責任。  (原標題:一審案件由中級以上人民法院管轄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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